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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意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5-05 10:01  

  赣府发〔2013〕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统领,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针对当前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通过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进一步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优化发展环境,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更加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协助本级政府抓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要把履行监督职能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集中精力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政府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监察机关要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上级监察机关一般不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下级监察机关原则上不参与。监察机关参与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了解情况,进行监督,不负责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

  3、坚持实行监察机关检查立项制度。监察机关应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每年年初提出检查项目计划。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检查项目立项后,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立项的检查事项,其检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

  4、建立健全抓早抓小的预防腐败制度。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我省《实施办法》,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深入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在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关键环节实施风险专项防控,建立健全风险收集、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

  5、创新监察工作投诉举报制度。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调查处理;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要整合建设全省作风效能网络监督统一平台,引导群众通过此平台进行投诉和举报。要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优势,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办理效率,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约谈制度。对于监察对象工作推动不力、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于廉政、效能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预警谈话、责令说明、责令纠错等方式及时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7、认真实行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书制度。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职,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制作监察文书,不得以调查报告、通知、意见、建议等形式替代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决定。

  8、加快实行电子监察制度。坚持部门业务管理、派驻监察机构监督、监察机关监察“三位一体”的电子监察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各派驻监察机构要针对排查出的权力运行风险点,提出监察需求,建设与驻在部门业务系统相对应的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化防控。各级监察机关要通过电子政务统一监察平台,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提高行政监察科学化水平。

  9、完善监察机关(机构)管理制度。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关对派驻监察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职,发挥监督作用,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派出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0、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认真办理所反映和转递的有关问题,及时听取他们对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建议。监察机关要加强特邀监察员队伍的管理、监督,为特邀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工作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执纪办案。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汇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前。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主管行政监察工作,指导监察工作开展,研究解决监察机关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关心监察干部成长,为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2、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各部门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遵纪守法、抵制腐败、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及时向监察机关反馈执行情况。各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

  3、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健全内设机构,完善工作程序。对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监察干部队伍。要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增强监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坚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已有制度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建立的要建立。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工作的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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