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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5-05 10:04  

(2000年6月6)

 

  为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重申和制定以下规定:

  一、坚定理想信念,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与党同心同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要立党为公,廉洁从政,正确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言行一致。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资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要求规范个人行为。尤其不准违反规定,打电话、写条子、打招呼,插手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资金借贷、干部任免等,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反映、举报他人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非法占有、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提拔使用、升学、晋级、就业、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准傍大款,不准接受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游乐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或其它社交活动;禁止收受和赠送“红包”;不准用公款为自己住宅配备电脑及支付住宅电脑上网费用;不准违反规定配置通讯工具和报销通讯费用;不准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不准因私借调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汽车,不准借用或驾驶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汽车,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禁止领导干部本人驾驶公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自己和亲属办理护照、签证和赴港、澳、台地区的证件,因公务出国(境)所持护照和其它有效证件应在回国(境)后按规定及时交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四、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都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

  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按规定应当登记或上缴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品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填写礼品登记表,该上缴的应上缴所在单位。超过规定时间登记或上缴的,应向组织作出说明。

  六、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七、改进和强化对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等方面的管理。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应由办公厅(室)或秘书处统一安排,参加外事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不得擅自应邀参加;需领导干部签署意见的公文,应按公文处理的程序办理;离开本埠应事先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各地主要领导离开本埠应告诉本地、市办公厅(室);各地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离开本埠应事先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厅(室)或秘书处通报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离开本埠,应向主要领导或本地、本单位办公厅(室)或秘书处告诉去向。对异地调动、下派任职且家属未随迁的,由组织安排其住房,不宜分散居住在各个宾馆、饭店,不得长期包租宾馆、饭店的高级房间。凡属省内公务接待活动,均应安排在指定的内部招待所(宾馆),不得安排在非指定的宾馆、饭店和酒家。要严格按接待标准安排用餐,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参与用公款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在各级党委(党组)、政府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党组(党委),每年应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九、各地、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苗头性的问题,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提醒注意,促其改正。要把执行本规定作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反本规定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从轻、减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十、对违反本规定既不听招呼,又不主动自查自纠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应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有关程序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本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县()级以上在职(含担任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对县(市、区)直属机关和乡()领导干部、基层站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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