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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 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4-10-08 10:59  
上犹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监督检查、执纪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实行再监督再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以及依照本办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执纪执法职能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问责追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工作由部门自行监督检查,成立了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各部门应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督检查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应集中精力对部门履职、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再检查的范围实行分类管理,详见《附表一》。未列入《附表一》范围的,但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实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写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详见《附表二》),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本季度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实行案源线索及时移送制度。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应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填写案源线索移送表(详见附表三),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
第八条  县纪委信访室接部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汇总报县纪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视情况安排再监督再检查;接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后,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程序启动调查工作。
第九条  再监督再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重点抽查。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上报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听取被检查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财务账册等。
(二)明察暗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不定期、不定点,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询查、询问、录音、录像。
(三)集中检查。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执纪执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终开展一次集中检查考核。
(四)信访监督。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群众对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执纪执法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十条  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被检查部门(暗访除外);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检查组向纪检监察机关作专题汇报;
(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发出纪检(行政监察)决定书或纪检(行政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未按时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或未及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的,第一次责令部门作出书面检查,诫勉约谈部门负责人;第二次给予部门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第三次建议调整部门负责人职务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再监督再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上犹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再监督再检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再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客观汇报的,视为失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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